文安县公安局致全县人民禁放烟花爆竹的公开

尊敬的全县人民:

龙头节(二月初二)即将来临,在我们欢度节日的同时,燃放烟花爆竹这一传统习俗却带来了引发火灾、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烟雾弥温、垃圾遍地、噪音扰民等安全事故、健康危害和环境问题,给节日笼罩上一层阴影。年以来文安县公安局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人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其中56人被行政拘留)。为了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文安县公安局呼吁广大群众用安全、文明、环保的方式庆贺节日。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严格遵守《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内容规定,禁放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范围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包括:县城区东至廊沧高速,北至迎宾道(包括迎宾道路北侧各居民小区、智能电网产业园工业区),西至曙光路(包括曙光路西侧赵村全境),南至新防洪堤合围区域内,以上范围均含道路沿线外侧米区域;各乡镇环保监测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包括开业庆典、婚丧嫁娶、节假日等)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15日以下拘留。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有关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举报。

文安县公安局

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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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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