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经济开发区烟花爆竹禁放通告敢放一挂鞭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廊坊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外环线内燃放烟花爆竹:

具体区域为东至廊沧高速,北至迎宾道(包括迎宾道路北侧各居民小区、智能电网产业园工业区),西至曙光路(包括曙光路西侧赵村全境),南至新防洪堤合围区域内。以上范围均含道路沿线外侧米区域。

二、禁止在县城外环线以外区域的下列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

(二)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文物保护单位;

(六)重要军事区域;

(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

(八)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环保监测点周边1公里范围内;

(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县公安局派出所会同有关村委会,选择宽敞、安全地点作为指定燃放区域,教育、引导群众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本通告规定。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经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违规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七、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各企事业单位及村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举报电话、“”报警电话等途径,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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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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