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安人注意了雪松书记喊大家去康保县赚钱

康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投资者来康保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加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康保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政策重点鼓励的投资领域为:高新技术、装备制造、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综合开发、生态旅游开发、现代物流等。

第二章项目优惠政策

第四条工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成后,在合同约定的建设期限内所缴纳的全部税收,按县级留成部分5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项目达产后,年缴纳各种税收总额达到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3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年缴纳各种税收总额达到万元以上的,前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8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后两年按每年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5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以上、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0万元的工业项目,建设期缴纳的各类行政事业收费,县级部分5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

3.对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具有引领作用的新能源设备研发制造等重大工业项目,连续三年给予每年万元的奖励。

4.对入驻经济开发区装备制造、高新技术、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0万元的项目,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1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5万元的项目,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2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5万元的项目,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标准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结果为准)。

第五条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立足我县资源优势,鼓励特色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入驻我县,并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2.对参与我县扶贫的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优先申报上级资金支持。投资需要农机具的项目优先享受国家农机具补贴。

3.对在我县注册成立且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以上发展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且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户均增加收入元/年以上的扶贫龙头企业优先安排扶贫项目,并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的贷款贴息。

4.支持帮助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国家级产品认证和标准体系建设,对认证费用超过5万元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支持。

5.对国家级龙头企业在我县从事种养殖项目,且规模大、引领作用强的企业,流转土地在0亩以上00亩以下,前三年按实际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0%给予企业奖励;流转土地在00亩以上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流转土地费用的50%奖励企业。

第六条生态旅游业项目

1.对经县政府批准规划的生态旅游项目,流转土地在0亩以上00亩以下,前三年按实际支付土地流转费用30%给予企业奖励;流转土地在00亩以上的,前三年按实际支付土地流转费用50%给予企业奖励。

2.对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开发、健康养生养老项目,连续三年给予每年30万元的奖励。

3.对参与性强、影响力大,对我县旅游形象推广、旅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好促进和带动作用的节会、赛事活动,给予主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对投资旅游项目的,创获国家2A级以上景区,每个项目奖励万元;创获省2A级以上乡村旅游点,每个项目奖励50万元。

第七条商贸服务业项目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购物中心等商贸服务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前三年分别按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20%、1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0万元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仓储等项目按工业项目的供地价格供地,同时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25%的标准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5万元的项目按工业项目的价格供地,同时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35%的标准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年亩均实现税收达到15万元的项目按工业项目的价格供地,同时按所缴纳土地出让金50%的标准奖励企业。

3.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下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3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同时奖励经营场所租金的30%;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5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同时奖励经营场所租金的50%。

第八条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享受以上工业、农业等项目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同时享受以下优惠。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参照省、市相关奖励金额给予相应配套支持,且认定当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对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新落户企业,落户当年按实际缴纳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的20%相等额给予企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奖励。

2.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科技贷款,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万元。

3.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亿元以上的移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等项目,连续三年给予每年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电价优惠。

第三章其他优惠政策

第九条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贡献地方经济发展大、推动生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十条对于我县脱贫攻坚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投资项目,可进一步享受国家深度扶贫县土地支持政策,涉及农用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在做好依法补偿安置的前提下,可边建设边报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可边占边补。

第十一条鼓励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落户我县。设立或迁入我县的企业总部或结算中心,税收在万元以下的,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30%计算;税收在万元以上的,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50%计算;税收在0万元以上的,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60%计算;税收在1亿元以上的,奖励数额按该企业上年度在我县纳税额县级留成部分80%计算。奖励分2次给予企业,即认定当年给予奖励总额的50%,认定起第二年经核实企业注册地未迁离我县或未减少注册资本的给予剩余的50%奖励。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支持企业上市(IPO绿色通道)相关政策,鼓励域内外企业积极在我县注册上市。上市企业的财政补助,参照《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2号)文件,我县给予%的资金配套补助。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等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第十四条外来客商在我县投资数额大、带动能力强、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四章人才引进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了按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8号)规定,享受省财政给予的科研、安家等补助外,根据具体情况再给予每人每年10万元以内的专项经费资助,每月0元的岗位补贴,同时在家属就业、落户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引进高层次专家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的,其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按县级留成部分的%相等额奖励给个人。

第五章服务承诺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联席审批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个项目一个流程图,一次联席会议安排全程审批,一个“保姆”督办到底的“五个一”制度,全面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企业检查制度。除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检查外,未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其他职能部门不得无故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第十九条企业保护制度。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强包等干扰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政策涉及的所有优惠和奖励的认定及兑现,实行部门牵头负责制,工业、商贸服务业项目及其他优惠政策由县发改局、县工信局负责,农业产业化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由县农工委、县农牧局等相关农口部门负责,生态旅游业项目由县文广新局负责,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县工信局负责,经开区内项目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符合本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优惠政策奖励和补贴申请报送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审批,经审核批准后,次年一季度由责任单位负

责兑付奖励和补贴。

第二十二条对于用项目换资源的企业,不适用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新颁布的政策为准。未涉及到的重大事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四条本优惠政策所规定的内容如与国家、省市相关政策重复,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项目优惠和奖励,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十五条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参考文件,以最终签定的合同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以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由康保县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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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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