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安人民政府关于禁放限放烟

文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禁放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排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积极推动制定城市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县城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以下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场所、人民公园、森林公园、水景公园、堤顶公园和其它群众集体活动场所、比赛进行中的体育场所;

(二)客运站等交通枢纽的安全保护区内;

(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及周边米范围内;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文物保护单位,输变电设施、煤气站、加油站、通讯基站和线路、油库、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安全保护区米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等人口密集区域;

(六)高层建筑(超过10层的住宅建筑和超过24米高的其他民用建筑)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七)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在物业服务企业划定燃放区域以外区域;

(八)林地等重点防火区;

(九)县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以下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县行政中心广场、政通道两侧、广场西路两侧、广场东路两侧、行政中心北街。

燃放时间为农历腊月二十八至正月十五,每日7时至22时(除夕、正月初一不限制燃放时间)。其他时间范围内,未经公安部门批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省、市、县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三、禁止任何非专业燃放人员在县城区内燃放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包括:双响、闪光雷、开天雷、3寸以上礼花弹和组合烟花等A级危险性较大的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县公安局派出所要会同有关居委会、村委会,选择宽敞地点作为指定燃放区域,教育群众到指定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避免随意在居民楼前、车辆旁、道路上燃放烟花爆竹而引发事故。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的经营者经销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违规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县安监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九、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规定负有教育和监管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损坏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县公安局具体负责县城区内烟花爆竹禁放、限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安监、工商、城管、教育、交通、卫生、民政、环保、供销社、城区办、文安镇、经济开发区等单位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县城区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委会、村委会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告,并负责教育单位干部职工、人民群众共同遵守本通告,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该通告,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文安县人民政府

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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