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相信这句话大家都已经深记于心。但是有些人总会心存侥幸自以为喝一点开车没事,但是今天中午,这些心存侥幸的司机“栽”了!
按照市交警支队的统一安排部署,4月13日,文安交警组织开展了重点交通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在行动中,交警部门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5起,其中酒驾10起,无证驾驶3起,违法停车70起,查扣报废车1辆。
4月13日13时34分,褚某酒后驾驶冀R95J12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褚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4.3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3时34分,刘某酒后驾驶冀R53G67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刘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1.5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3时37分,张某酒后驾驶冀RE5V82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50.9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3时38分,国某酒后驾驶冀R62A38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国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0.0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3时45分,杨某酒后驾驶冀RX2J65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杨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1.5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3时53分,徐某酒后驾驶冀RVS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1.6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3时54分,朱某酒后驾驶冀R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朱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6.8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4时37分,张某酒后驾驶冀R99T38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张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7.7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4时25分,李某酒后驾驶冀RX9F79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2.0mg/mL,属于饮酒驾驶!
4月13日14时25分,陈某酒后驾驶冀RU1小型汽车被执勤交警查获。经过酒精测试,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2.4mg/mL,属于饮酒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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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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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那首非常温情的诗吗?
不论你在哪喝酒
不管你回家多晚
请放心
总有这样一群人在等你
他们比你家人还在意你、关心你
风里雨里,白天黑夜
我们在路口等你!
倾听您酒后的心酸故事……
文章来源文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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