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们:
为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禁止焚烧秸秆、垃圾,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露天场所,特别是在田间地头、道路两侧、村街和坑塘周围焚烧各种垃圾废物,包括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建筑垃圾、固体废物、农作物秸秆,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
二、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鼓励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深耕还田、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和方法,从事种植业的承包农户、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要及时收集、处置秸秆,禁止私自焚烧和弃置秸秆行为。
三、凡违反禁烧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处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种植户采收后不及时深播或秸秆不及时处理致使他人露天焚烧,有焚烧当事人的,对焚烧当事人处元以上1元以下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由种植户或土地承包户承担责任,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故意阻碍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给秸秆禁烧工作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元以下故意焚烧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广大农民群众要树立环保意识,自觉维护生产环境,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积极做好自身、亲戚、邻里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勇于揭发焚烧秸秆和垃圾行为,智能装备产业园设立举报-。
智能装备产业园
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