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都蓟(今北京城西南)。文安地属幽州燕国。战国时代,韩、赵、魏分晋自立为诸侯国后,文安地属赵国。
秦并六国统一华夏,把全国分成36郡,文安地属巨鹿郡,治所在巨鹿(今河北平乡西南)。
西汉高祖五年(前)置文安县,当时的县治在今大柳河东侧(遗迹已堙没)。属渤海郡(在浮阳,今河北沧县东南)。明代郭子章所撰《郡县释名》载:(文安县)“以文安潭名,潭在县北一十五里。”据《读史方舆纪要》载:大业七年()炀帝征高丽经此,以其地处三河合流之处,诏令割文安、平舒二县置丰利县。县治设在今文安县城,属河间郡(今文安县城战国时已形成村落,名为“太阳”)。
唐贞观元年(),以丰利、文安两县相近,遂省丰利入文安,县治由柳河东侧迁至原丰利县城。此即文安县城之始。从唐朝初期至中华民国时期,虽朝代更替,州、郡有别,文安县治驻地始终未变。
民国元年(),文安县属直隶省顺天府。民国三年,撤消顺天府,置津海道,文安县属直隶省津海道(治所在今天津市)。民国十七年(),直隶省改称河北省,文安县属河北省津海道。
年,抗日战争爆发后,5月文安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
医院违法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被处罚25万元。教训深刻!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其中第五件是:
医院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医院,位于县城北关外,从事医疗行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医院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元罚款。
▲现场照片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公布8起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案例一: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涉嫌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案。
基本案情:廊坊碧海舟涂料有限公司,位于廊坊开发区祥云道。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第四专员办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西北侧储存间内有大量废弃油漆桶与垃圾混存。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该公司厂区西南侧存储间内废油漆桶及过期油漆等危险废物与废纸箱、废零配件等一般固体废物混合存放。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条执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处罚款元。
案例二:霸州市胜芳镇中合刨花板厂涉嫌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基本案情:廊坊市生态环保局霸州分局环保执法人员对霸州市胜芳镇中合刨花板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表》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执行标准第一项规定,处以罚款元整。
▲现场照片
案例三: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山肉类有限公司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案。
基本案情:大厂回族自治县华山肉类有限公司,位于大厂县夏安路后店段,从事屠宰加工行业。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环保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厂分局现场责令其立即整改。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实施行政处罚,处罚金额元整。对直接责任人王林虎处罚元整。
案例四:固安君德同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
基本案情: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固安分局执法人员在固安君德同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胍基乙酸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内反应釜维修过程过产生的废水利用该车间内雨水井管道以逃避监管方式外排。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处罚。按照《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第三条第三项第一小项中(1)排放二类污染物的规定,处罚款元。
▲现场照片
案例五:医院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基本案情:医院,位于县城北关外,从事医疗行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文安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医院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处以元罚款。
▲现场照片
案例六:赛威隆机电设备河北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
基本案情:赛威隆机电设备河北有限公司,位于三河市燕郊镇燕昌路欧森工业园内。廊坊市生态环境局三河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现场对其采取立案处罚行为。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元。
案例七:廊坊京城钢板弹簧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
基本案情:廊坊京城钢板弹簧有限公司,位于大城县平舒镇八方村北,主要生产钢板弹簧。廊坊市生态环境局大城分局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钢板弹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廊坊市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处以罚款.19元。
案例八:香河高永木业涉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件。
基本案情: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香河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香河高永木业涉嫌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法律依据与处理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处罚元整。
(来源:廊坊生态环境发布)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