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炒房,雄安新区周边廊坊霸州文安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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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州市和文安县相关部门昨天(4月4日)分别出台各自《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当地政府同意,均于今日(4月5日)实施。文件中均明确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年内在当地累计缴纳1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霸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市房管局市公积金管理办公室市银监办市人行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意见的通知》(〔〕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实行住房限购的区域为霸州市辖区。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须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限购1套住房且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

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1套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0%。

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对拥有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办理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买手续。

对引进的外来人才、取得居住证且自申请购房之日起前年内在霸州市累计缴纳1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有关证明文件参照执行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信贷政策。

二、实行差别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30%;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至60%。

(二)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三)继续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放款轮候制度。

三、购房资格证明申请审核流程

(一)申请审核要件

1。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但属于引进的外来人才。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居住证、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引进外来人才证明、市人社部门与其签订的协议、社保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缴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本地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单身居民家庭。离异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离异)、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婚单身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审核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户口页注明单身或未婚)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二)申请方式

1。申请地点:霸州市行政审批中心二楼大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审核窗口。

。申请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持相关要件到窗口申请或到开发企业集中办理申请。

(1)窗口受理流程。提交申请要件,经窗口查档、审核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

()开发企业集中办理流程。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向开发企业交纳申请要件,由开发企业集中初审、汇总、申请。开发企业在申请表格上对审核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并加盖企业公章和法人代表章。所有申请要件的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信息中心窗口集中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出具《霸州市购房资格证明》,由开发企业发送给申请人。

购房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地户籍与非本地户籍并存),以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准。

购房家庭成员身份证信息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以户口本信息为准。

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指购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霸州市全市域所拥有的住房套数(以房屋档案信息和备案信息为准)。

年4月5日零点以后,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所标明的贷款比例等信息不一致的,以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为准。

购房时间认定,以在本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信息系统网签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

本意见自年4月5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稳控政策,规范我区房地产市场建设、经营秩序,推进我区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结合白沟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住房限购和差别化信贷政策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各金融机构、国税局、地税局

(1)本地户籍家庭:无住房且无商业性住房贷款(以下所有商业性住房贷款均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在辖区内拥有1套住房或有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的本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我区购买普通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暂停向购买第3套住房的我区户籍家庭提供商业性个人贷款;严禁任何家庭在我区购买第4套及以上商品住房。

()非本地户籍家庭:以家庭为单位,在我区限购新建住宅或二手房1套,且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该房产自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3)在白沟新城辖区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且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非白沟户籍家庭购买普通住房,持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可以参照本地户籍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4)白沟新城引进的外来人才,凭居住证及组织人事局引进人才证明材料,参照白沟新城户籍家庭购房信贷政策执行。

二、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

(1)商品房经营者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手续前,对全部房源须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一次性价格(一房一价)备案。备案价格应科学合理,不可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同类型在售商品住房价格,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60日内不予受理上调备案价格的申请。

()商品房经营者持价格备案证明文件向规划建设局提出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申请,在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办理现售备案后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销售过程中应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和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明码标价。

(3)商品房经营者实际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的,规划建设局停止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4)本意见实施前,已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的开发项目但未出售的住房,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规划建设局先行暂停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商品房经营者应在30日内向经济社会发展局物价主管部门申请进行价格备案,并将备案证明文件报规划建设局后,恢复商品房预售网签。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交易监管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公安分局、国税局、地税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1)经济社会发展局物价部门负责严厉查处取得预售许可后不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政策,以及捂盘惜售、囤积房源、哄抬房价、价外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各类违法违规售房行为进行发现、认定,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违法售房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销售住房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对于“一房多卖”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住房的行为交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3)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严厉查处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等行为,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行为的企业和未经审批擅自设立的售楼部、咨询中心、接待中心等类似机构违规售房行为。

(4)加强二手房交易管理,严厉打击“黑中介”以及其他违规销售二手住房行为。

(5)税务部门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监管,严查偷税漏税行为。

(6)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必须实行网签,严禁签定“阴阳合同”。网签备案时,规划建设局负责进行购房资格核验。

四、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管控

责任单位: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规划建设局、国土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按各自职责,加强违法违规建设管控,维护房地产市场建设秩序。

五、实行房地产销售黑名单制度

责任单位:经济社会发展局、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城镇建设办公室

严厉打击开发公司、中介机构违规售房行为,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以及违规出售商品住房的行为,经警示无效或整改不力的,统一纳入“黑名单”重点监管;对于无故不参加警示约谈的企业,相关部门可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六、实行约谈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纪工委、综合办公室

对贯彻落实我区稳控房价政策不力、效果不好的成员单位,由其主要负责同志在联席会议上进行当面检查;对检查后仍无明显改正行为的,由管委会分管领导对其进行谈话;对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金融部门不执行相关政策的,管委会将启动问责程序。

七、加大房地产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信息公开

责任单位: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电视台、报社

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报社、电视台等要联合各类媒体对房地产销售情况客观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严控媒体、商家炒作房价行为,稳定市场预期,及时澄清事实。

八、本意见根据上级政策和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调整,由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年4月5日起实施。

保定白沟新城管理委员会

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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